地特四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何種損害賠償之方法,為侵害名譽權所特有?
- A 登報道歉
- B 賠償醫療費用
- C 賠償精神慰撫金
- D 請求工作損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名譽在公眾面前遭到抹黑,導致鄰里對其指指點點,單純私下給予一筆金錢賠償,是否能讓大眾重新恢復對該受害者的正面評價?若不能,法律還需要提供什麼樣的『公開動作』,才能真正消除社會對他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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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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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 (A)!這題測驗民法侵權行為體系中不同法益對應的賠償方法,你掌握得很扎實。 依《民法》第195條,名譽被侵害時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傳統上登報道歉即為侵害名譽權特有的方式。反觀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如身體、健康受損亦可請求)與工作損失,皆屬一般侵權行為的常規損害賠償,並非名譽權專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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