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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者非消滅時效適用之客體?
  • A 人格權受侵害時之除去妨害請求權
  • B 夫妻因離婚所約定之贍養費請求權
  • C 繼承權受侵害時之回復請求權
  • D 未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人之返還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置『消滅時效』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與事實狀態;但如果有一種權利是關於『你生而為人的尊嚴或身分』(例如你的名字或身體完整),法律會因為你『忍受侵害的時間太長』,就讓你以後再也不能要求對方停止侵害嗎?這與財產權的考量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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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民法第 125 條規定請求權因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然而,人格權(如名譽、姓名、身體權)與人性尊嚴密不可分,具有高度的專屬性。若人格權正受到持續性的侵害,法律應賦予權利人「隨時」排除侵害的權利。因此,通說認為人格權受侵害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不應適用消滅時效,以維護人格尊嚴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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