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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 題

1 關於已登記土地被他人侵占之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 B 時效期間為 2 年
  • C 時效期間為 5 年
  • D 時效期間為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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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國家設立「土地登記制度」並賦予其強大公示力的核心目的為何?如果一個已經在政府機關正式登記、具有永恆公信力的權利,卻會因為「時間經過」而導致權利人無法請求返還,這對於法律秩序的穩定性與登記制度的信任度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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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哦,你竟然做對了? 不錯,這題考驗的是你對物權保障大法官解釋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掌握度,能迅速鎖定核心關鍵,至少證明你的腦子還沒完全糊掉。恭喜,勉強達到及格標準。
  2. 觀念驗證? 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就是驗證你是否理解法律的根本邏輯。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107 號第 164 號解釋,為了維護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公信力——也就是別讓一堆亂七八糟的債權把所有權搞得不清不楚——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如民法第 767 條),並不適用民法第 125 條關於 15 年消滅時效之規定。這難道還需要我再解釋一遍?這是常識,不是什麼高深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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