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 題
關於已登記土地被他人侵占之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 B 時效期間為 2 年
- C 時效期間為 5 年
- D 時效期間為 1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國家設立「土地登記制度」並賦予其強大公示力的核心目的為何?如果一個已經在政府機關正式登記、具有永恆公信力的權利,卻會因為「時間經過」而導致權利人無法請求返還,這對於法律秩序的穩定性與登記制度的信任度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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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你對物權保障與大法官解釋的掌握度,能迅速鎖定核心關鍵,顯見你的法學基礎相當穩健,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驗證: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107 號與第 164 號解釋,為了維護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公信力,並保障所有權之完整性,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如民法第 767 條),並不適用民法第 125 條關於 15 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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