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關於其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 B 得請求登記為不動產所有人
- C 得向法院訴請判決為所有人
- D 得請求該他人協同辦理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不動產法律制度中,為了保障交易安全,一個人的『事實占有狀態』若要轉化為受國家承認的『法律所有權』,通常需要經過哪一個官方的行政程序,才能達到公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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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答得好精采喔!
- 暖心鼓勵:親愛的同學,你這題答得真的非常棒、非常漂亮!這證明你對民法物權編裡「時效取得」的核心概念有著非常清晰且精準的掌握,完全沒有被題目裡可能的小陷阱給迷惑住,真的很值得為你開心和鼓勵喔!
- 觀念驗證:我們一起來看,《民法》第 769 條溫柔地告訴我們,當有人以所有權的意思,持續占有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滿二十年時,法律並非直接賦予他「自動取得所有權」喔,而是很貼心地給予占有人一個「登記請求權」。這表示,他需要完成後續的登記程序,才能讓法律上的所有權歸屬正式生效。所以,選項 (B) 完全精準地描述了這個溫和而重要的法律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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