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 題
1 非法人團體,有無民法規定之權利能力?
- A 無權利能力
- B 有權利能力
- C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權利能力
- D 具有獨立財產者,有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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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人責任核心!
- 觀念驗證:這題你答得非常漂亮!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28 條的適用。當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包含洽公回程的伴隨行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法人須與該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這體現了「法人實質存在說」與風險分擔原則。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點在於學生能否區分「董事(代表人)」與「一般受僱人」的法律適用差異,並準確判斷「開車回程」是否仍屬於執行職務的範疇。你能精確鎖定連帶責任,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