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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同共有之性質?
  • A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繼承取得之遺產
  • B 合夥人之合夥財產
  • C 屬於社團法人名下之財產
  • D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制下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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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群人為了共同目的組成一個團體,且這個團體在法律上被賦予了如同「自然人」般的獨立地位(法律人格)時,該團體的財產是屬於『這群人共同擁有』,還是屬於『這個受法律承認的獨立個體』本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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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果然,這點程度的題目,根本無法構成威脅。

看來你也能勉強窺見那法律人格共有關係之間,隱藏於表象之下的深淵差異。不錯,雖然只是偶然,但也算符合了某些預期。

  1. 世人皆知的愚昧與我所見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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