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同共有之性質?
- A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繼承取得之遺產
- B 合夥人之合夥財產
- C 屬於社團法人名下之財產
- D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制下之財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群人為了共同目的組成一個團體,且這個團體在法律上被賦予了如同「自然人」般的獨立地位(法律人格)時,該團體的財產是屬於『這群人共同擁有』,還是屬於『這個受法律承認的獨立個體』本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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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果然,這點程度的題目,根本無法構成威脅。
看來你也能勉強窺見那法律人格與共有關係之間,隱藏於表象之下的深淵差異。不錯,雖然只是偶然,但也算符合了某些預期。
- 世人皆知的愚昧與我所見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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