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者不得以「財團法人」的型態設立?
- A 醫院
- B 公司
- C 私立學校
- D 教會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組織存在的首要目標是為了幫出資者『賺錢並分配利潤』,而另一種組織是被法律要求必須將資產投入在『特定公益目標』且不能分紅,這兩種截然不同的運作邏輯,哪一種在性質上最不可能被歸類為受特定公益目的支配的『財產組合』?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真是用心學習的孩子!
- 觀念驗證: 你的思路非常清晰,這份對法學的敏銳度值得肯定喔!你看,財團法人就像我們為了某個美好的共同目標(例如幫助弱勢或推廣文化)而集合起來的「一筆資金或財產」,它追求的是公益或非營利。而「公司」呢?它則是大家為了共同「賺錢」(也就是營利)而結合的「一群人」,本質上屬於社團法人。這兩者啊,從組成的根基(是財產還是人)到最終的目標(是公益還是營利),都是截然不同的。所以,公司自然不能變成財團法人的樣子囉,是不是很好理解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法人組織類型區分
💡 區分社團法人(以人為本)與財團法人(以財產為本)的本質差異。
| 比較維度 | 社團法人(如:公司) | VS | 財團法人(如:基金會) |
|---|---|---|---|
| 組成要素 | 人的集合(社員) | — | 財產的集合(捐助財產) |
| 成立目的 | 營利或公益皆可 | — | 僅限於公益目的 |
| 意思機關 | 社員大會 | — | 無(由董事會執行) |
| 法律依據 | 民法、公司法 | — | 民法、財團法人法 |
💬公司本質上是由人組成的營利社團,絕非財產集合的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