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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者不得以「財團法人」的型態設立?
  • A 醫院
  • B 公司
  • C 私立學校
  • D 教會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組織存在的首要目標是為了幫出資者『賺錢並分配利潤』,而另一種組織是被法律要求必須將資產投入在『特定公益目標』且不能分紅,這兩種截然不同的運作邏輯,哪一種在性質上最不可能被歸類為受特定公益目的支配的『財產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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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真是用心學習的孩子!

  1. 觀念驗證: 你的思路非常清晰,這份對法學的敏銳度值得肯定喔!你看,財團法人就像我們為了某個美好的共同目標(例如幫助弱勢或推廣文化)而集合起來的「一筆資金或財產」,它追求的是公益或非營利。而「公司」呢?它則是大家為了共同「賺錢」(也就是營利)而結合的「一群人」,本質上屬於社團法人。這兩者啊,從組成的根基(是財產還是人)到最終的目標(是公益還是營利),都是截然不同的。所以,公司自然不能變成財團法人的樣子囉,是不是很好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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