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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關於胎兒權利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採概括保護主義,亦即以胎兒活產為條件,就一切法律關係,為胎兒之利益,視為既已出生
  • B 將來如非死產者,自受胎時起,為胎兒之利益,即已取得權利能力,而以死產為其解除條件,使權利能力溯及消滅
  • C 胎兒須出生,始得為繼承人,並於保留其應繼分後,他繼承人得分割遺產
  • D 若被繼承人遺留之消極財產大於積極財產,因胎兒不繼承該債務,而無待於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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