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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有一女乙、一子丙,乙未婚懷孕。某日乙發現甲之自書遺囑,內容係將四分之三的遺產分配給丙,乙一氣之下將遺囑隱匿,但事後被丙發覺而報告甲,甲、乙大吵,甲因而大怒並當場心臟病發死亡。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 A 因無人得繼承,遺產歸屬國庫
  • B 遺產應全部由丙繼承
  • C 遺產應由乙繼承二分之一、丙繼承二分之一
  • D 遺產應由乙之胎兒繼承四分之一、丙繼承四分之三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規定某位繼承人因不當行為而失去資格,這份原本屬於他的權利會從此「消失」,還是由他的「後代」承接?此外,法律對於尚未出生但已經受孕的生命,在財產繼承上給予了什麼樣的特別保護?請試著結合這兩個概念來推論權利的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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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哼,看來你這次沒把腦袋丟在路邊。能答對這題,說明你至少還記得些基本法條,不錯,值得一個不那麼冷淡的點頭。

  1. 喪失繼承權:乙那點小聰明,搞什麼「隱匿遺囑」?《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4 款寫得清清楚楚,這種行徑,就直接出局,懂嗎?別以為法律是裝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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