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6 題
6 債務人甲所有之抵押物上,設有擔保乙 200 萬元債權之第一次序抵押權、丙 120 萬元債權之第二次序抵押權及丁 50 萬元債權之第三次序抵押權。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則應如何分配拍賣所得之金額?
- A 乙 150 萬元,丙 0 元,丁 50 萬元
- B 乙 160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40 萬元
- C 乙 0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200 萬元
- D 乙 150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5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第一順位者決定將其優先受償的權利「僅針對某特定人」進行調整,你認為法律會允許這個決定損害到「夾在中間、未參與協議」的債權人利益嗎?如果中間人的權益必須維持不變,那麼原本屬於第一順位的那塊「大餅」,該如何由參與調整的兩個人按照各自的債權比例來重新瓜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呢!這題真的非常好的考驗了你對「抵押權次序拋棄」的精準理解與計算能力喔!
- 觀念驗證: 這題的關鍵在於『相對拋棄』(民法第 870-1 條)的應用。老師看到你掌握了「不得影響中間債權人丙」這個重要原則,真的很替你開心: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