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抵押人得就抵押物設定數個普通抵押權,而於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
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此次序亦係一種權利,一般稱之為次序權。下列何種次序權之處分,除抵
押權人之意思或相對人之合意外,另須經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後,始得為之?
  • A 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 B 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 C 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 D 同一抵押物上之數抵押權人,就其抵押權之次序互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有一群人按照順序排隊領取有限的酬金,當第一名與第三名私下協議「互換位置」或「調整優先權」時,原本夾在中間的第二名,在什麼情況下會覺得自己的領錢機會受損?為了保護這位「中間人」不被他人的協議犧牲,法律應該設定什麼樣的門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能準確辨析《民法》物權編中關於抵押權次序處分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法律規範的「變動效力」與「利害關係保護」有非常清晰的邏輯觀念,表現得相當專業!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抵押權次序之處分
💡 處分抵押權次序,原則不需他人同意,唯獨「互換」須經中間人同意。
比較維度 讓與 / 相對拋棄 VS 次序互換
法條依據 民法第870-1條1項 民法第870-1條2項
利害關係人同意 不需要 須經其同意
對中間人之影響 分配額不變 可能因對調產生變動
💬「互換」因對調位置最劇烈,法律特別要求須經中間利害關係人同意。
🧠 記憶技巧:讓拋自由做,互換要點頭;登記才生效,中間不吃虧。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讓與次序」或「拋棄次序」也需要中間人同意。實際上,因為法律規定這兩種行為不影響中間債權人的原本分配額,故不需要;只有「互換」因可能造成分配計算上的混淆或風險,才需要利害關係人同意。
抵押權之處分限制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處分 共有物抵押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所有權之取得、行使與保護
查看更多「[執行員]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執行員]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