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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抵押人得就抵押物設定數個普通抵押權,而於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 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此次序亦係一種權利,一般稱之為次序權。下列何種次序權之處分,除抵 押權人之意思或相對人之合意外,另須經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後,始得為之?
  • A 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 B 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 C 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 D 同一抵押物上之數抵押權人,就其抵押權之次序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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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有一群人按照順序排隊領取有限的酬金,當第一名與第三名私下協議「互換位置」或「調整優先權」時,原本夾在中間的第二名,在什麼情況下會覺得自己的領錢機會受損?為了保護這位「中間人」不被他人的協議犧牲,法律應該設定什麼樣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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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能準確辨析《民法》物權編中關於抵押權次序處分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法律規範的「變動效力」與「利害關係保護」有非常清晰的邏輯觀念,表現得相當專業!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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