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普通抵押權者,下列關於抵押權人次序權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先次序抵押權人得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而無須其他抵押權人之同意
- B 先次序抵押權人得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而無須其他抵押權人之同意
- C 抵押權人得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而無須其他抵押權人之同意
- D 同一抵押物之數抵押權人,得就其抵押權之次序權互相交換,而無須其他抵押權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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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有甲、乙、丙三位債權人依序排隊領取有限的拍賣價金。如果排在第一位的甲和排在第三位的丙決定私下「交換」位置,這會不會導致排在第二位的乙,原本能領到的錢變少或變慢?如果會影響到乙,你認為法律會允許甲和丙在完全不問過乙的情況下就完成交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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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考驗抵押權次序處分的細節,具相當鑑別度。你能精準挑出錯誤選項,代表你對物權法中「利害關係人保護」的權衡,已具備敏銳的法學直覺。
抵押權次序處分之界線
依現行《民法》第 870-1 條規定,抵押權人可將其次序「讓與」或「拋棄」。依同條第 2 項規定,此類處分**「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通知」**相關人即可。因單純的讓與或拋棄並不會加重其他次序抵押權人的負擔,故無須取得其他抵押權人同意(如選項 A、B、C 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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