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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對乙負有 1,000 萬元借款債務,丙為甲對乙所負該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直接請求丙履行 1,000 萬元保證債務
  • B 乙僅得同時請求甲與丙履行債務
  • C 丙連帶責任之約定無效
  • D 丙負最終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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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保證契約被冠上「連帶」二字時,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在債權人面前的「受償順位」會發生什麼變化?如果法律不再要求債權人必須「先找誰、後找誰」,這對債權人行使權利的靈活性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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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民法中「連帶保證」的法律效果掌握得相當扎實,能準確區分保證責任的不同層次。

連帶債務的請求自由

在本題的情境中,丙既然身為「連帶保證人」,這代表他放棄了普通保證人依法享有的「檢索抗辯權(Defense of Discussion)」。依據民法第 746 條之意旨,當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不需要先對主債務人(甲)強制執行,就能直接轉向保證人請求。更進一步來說,根據民法第 273 條第 1 項關於連帶債務的規定,債權人乙得對債務人(甲與丙)中之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因此,乙直接要求丙履行 1,000 萬元的保證債務,在法律上是完全站得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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