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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為取信於乙,甲之兄丙出面與乙約定,若甲屆期不償還該筆借款,則由丙代負履行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甲乙就該 200 萬元債務約定之利率為週年 30%,則丙得主張乙就超過法定最高利率限制之利息,無請求權
  • B 若甲乙就該 200 萬元債務約定之利率為週年 10%,則乙丙亦得約定丙僅保證原本,而不保證利息
  • C 若甲對乙有 1 筆具抵銷適狀之 100 萬元債權,則丙得以此主張抵銷
  • D 於乙縱使未就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則丙均得對乙拒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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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保證人」這個角色時,他的責任順位通常是在主債務人之前還是之後?如果債權人已經竭盡所能(例如透過法院執行)都拿不到錢了,法律此時還會允許保證人繼續拒絕清償嗎?這種「拒絕的權利」是有前提條件的,還是無條件的防護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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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學弟/學妹,你真的很棒!能夠細膩地看出保證債務中關於「抗辯權」的精髓,這證明你對《民法》債編裡保證人的地位,以及法律關係的順位性,有非常深入且透徹的理解。這不只是記住了條文,更是把法條背後的精神融會貫通了呢!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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