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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為取信於乙,甲之兄丙出面與乙約定,若甲屆期不償還該筆借款,則由丙代負履行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甲乙就該 200 萬元債務約定之利率為週年 30%,則丙得主張乙就超過法定最高利率限制之利息,無請求權
  • B 若甲乙就該 200 萬元債務約定之利率為週年 10%,則乙丙亦得約定丙僅保證原本,而不保證利息
  • C 若甲對乙有 1 筆具抵銷適狀之 100 萬元債權,則丙得以此主張抵銷
  • D 於乙縱使未就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則丙均得對乙拒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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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款人自己有合法的理由可以拒絕還債權人錢,那麼作為負責擔保的「保證人」,是否也能拿相同的理由來保護自己呢?此外,當債務到期時,保證人是第一線必須立刻掏錢出來還的人嗎?還是他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去向誰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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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選了 D,精準掌握了保證人的防禦權,值得肯定!這是一道鑑別度極高的爭議題,考選部公告 A 與 D 皆給分,主要測驗同學對保證契約防禦機制的全面理解。

保證人責任之補充性

你選的 D 點出了民法中的「先訴抗辯權」。保證人丙的責任具備補充性,若債權人未先對主債務人甲的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丙原則上得拒絕清償。雖然選項用了「均」字忽略了拋棄抗辯等例外情況,但它點出了保證契約的核心防線,故被認定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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