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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3 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並由丙與乙約定,於甲屆清償期而未返還前述借款時,由丙代甲向乙返還該筆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未得甲之同意,而擅自與乙訂立之契約為保證契約,效力未定
  • B 清償期屆至時,乙非經催告甲並遭甲拒絕履行後,不得向丙請求履行
  • C 乙丙間之保證契約之範圍,僅得及於甲對乙所負債務之全部,而不得限定在債務之一部分
  • D 乙向甲起訴請求返還借款而生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丙亦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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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障債權」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債權人去向借錢的人催討(中斷時效)時,對那個「幫忙保證的人」竟然沒有發生任何法律影響,那麼當借錢的人沒錢還時,這份『保證』還有辦法發揮它原本預想的法律功能嗎?主債務與保證債務的『生命週期』應該如何連動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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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顯示你對民法債編中「保證契約」的從屬性與效力擴張有極佳的掌握。以下為你解析正確的原因:

  1. 時效中斷的從屬性:根據《民法》第 747 條,向主債務人(甲)請求履行、起訴等行為所生之時效中斷,其效力及於保證人(丙)。這是為了貫徹保證債務從屬於主債務的原則,避免出現主債務未過時效,保證債務卻先消滅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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