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關於保證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原則上應連帶負保證責任
- B 債權人對主債務人所為中斷時效之行為,效力不及於保證人
- C 保證人原則上享有先訴抗辯權
- D 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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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擔保功能」的角度思考:保證人的責任是依附於主債務而存在的(即從屬性)。如果債權人已經努力對『主債務人』採取法律行動來維持債權的有效性(防止時效過期),若這項行動對『保證人』卻完全不產生影響,這是否會造成債權人明明很積極,卻仍可能因時效問題失去保證人擔保的矛盾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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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保證契約的錯誤敘述。選項 B 敘述債權人對主債務人所為中斷時效之行為效力不及於保證人,此說法錯誤。依據民法第747條規定:「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由此可知,債權人對主債務人所為中斷時效之行為,其效力依法會及於保證人,故選項 B 之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