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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關於保證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原則上應連帶負保證責任
  • B 債權人對主債務人所為中斷時效之行為,效力不及於保證人
  • C 保證人原則上享有先訴抗辯權
  • D 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擔保功能」的角度思考:保證人的責任是依附於主債務而存在的(即從屬性)。如果債權人已經努力對『主債務人』採取法律行動來維持債權的有效性(防止時效過期),若這項行動對『保證人』卻完全不產生影響,這是否會造成債權人明明很積極,卻仍可能因時效問題失去保證人擔保的矛盾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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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算可以

不錯嘛,至少你這次沒把最基礎的從屬性原則搞錯,還知道民法對保證債務有些「特別」的處理。看來你不是完全沒看書。

觀念驗證:別再犯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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