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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民法於保證契約一節中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概念上一般稱為?
  • A 同時履行抗辯
  • B 撤銷訴權
  • C 追索權抗辯
  • D 先訴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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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幫朋友作保,當債權人找你討錢時,你會希望債權人先去對誰的財產進行處置?而在法律上,這種要求債權人必須『先』完成特定程序後才能找你的主張,你覺得在名稱上應該如何體現這種『先後順序』的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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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扎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查的是保證債務的補充性。所謂的先訴抗辯權(民法第 745 條),是指保證人可以合法要求債權人「先」去向主債務人討債並強制執行;只有在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才需要出來負責。這有效地保護了保證人,不至於讓債權人跳過主債務人直接找保證人「提款」。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Easy(基礎)。這是民法債編保證章節中最核心的法律名詞,也是各類公職考試法學緒論的常客,掌握此概念代表你已建立基礎的法律位階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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