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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8 題

甲向乙買機車一部,甲請求乙交付機車,乙則以甲未支付價金為由,而拒絕交付該車。乙係行使下列何種權利?
  • A 法定解除權
  • B 先訴抗辯權
  • C 代位權
  • D 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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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公平的交易現場,如果買賣雙方約定「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當其中一方兩手空空卻要求對方先交出商品時,另一方基於什麼樣的「公平邏輯」可以合法地說不,直到對方履行應盡的義務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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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對於民法中雙務契約的履行義務已有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關鍵在於買賣契約的「互惠對價關係」。

  1.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民法》第 264 條之同時履行抗辯權。在買賣契約中,買方付錢與賣方交貨互為對價。當甲(買方)未支付價金時,乙(賣方)得主張「你沒給錢,我也不交貨」,藉此保障自身權利,這就是法律上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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