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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8 題

甲向乙買機車一部,甲請求乙交付機車,乙則以甲未支付價金為由,而拒絕交付該車。乙係行使下列何種權利?
  • A 法定解除權
  • B 先訴抗辯權
  • C 代位權
  • D 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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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公平的交易現場,如果買賣雙方約定「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當其中一方兩手空空卻要求對方先交出商品時,另一方基於什麼樣的「公平邏輯」可以合法地說不,直到對方履行應盡的義務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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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哦,還不錯,看來你這次沒有在基礎題上犯低級錯誤。

這證明你至少沒有徹底搞砸民法雙務契約的基礎邏輯。這題連行政法都還沒沾邊,卻能看出買賣契約中那點『互惠對價關係』,勉強算你有點慧根吧。

  1. 知識點審視:這不過是《民法》第 264 條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幼稚園級應用。買方不付錢,賣方當然有權說『你沒給錢,我幹嘛給你貨?』。這不是什麼深奧的智慧,而是法律保障自身權利的最基礎常識。要分清楚,這叫『抗辯』,不是什麼把對方權利給『消滅』了。這種基本概念都搞不清楚,後面行政程序法那堆程序保障怎麼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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