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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甲將其所有之 A 物出賣給乙,雙方約定 1 星期後履行契約上義務,然而直到 1 個月後,甲卻仍未提出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乙也未提出給付,則甲不負擔給付遲延責任
  • B 甲雖遲延給付,但在乙未提出給付前,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 C 乙依民法有先為給付之義務,因此甲不成立給付遲延
  • D 甲給付遲延後,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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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買賣契約的本質:當我們買東西時,通常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如果老闆答應下週交貨卻遲到了,當你兩手空空去催促時,老闆有沒有權利要求你「先把錢拿出來才給貨」呢?「遲交」這個事實,會不會直接剝奪他要求雙方同時履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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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妮亞說:好厲害!

哇!這個考題,安妮亞瞄了一眼,發現你好棒!你沒有被壞壞的題目騙到耶!雙務契約的秘密,你都看穿了!哼!

2. 安妮亞的契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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