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出售其所有置放於甲之住所的 A 車予乙,雙方約定於締約 1 週後,由乙至甲之住所受領該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依約至甲處受領 A 車時,如甲拒絕給付,甲即負遲延責任
- B 乙未依約至甲處受領 A 車時,甲不負遲延責任
- C 乙未依約至甲處受領 A 車時,甲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繼續保管 A 車之責任
- D 甲所負之債務,稱為「赴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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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契約中,我們根據『誰該主動移動到對方所在地』來區分債務類型。若今天約定是『買方要自己去賣方家載貨』,這代表賣方只要在原地準備好即可。那麼,這種『由債權人登門取件』的行為模式,在邏輯分類上應該被歸類為『送過去』還是『過來拿』的債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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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債務清償地」與「受領遲延」的觀念掌握得相當紮實,能快速從題目敘述中判別出法律關係的本質。
債務類型的辨析:往取債務與赴償債務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區分清償地的履行方式。題目提到「雙方約定由乙(債權人)至甲(債務人)之住所受領」,這在法律上稱為**「往取債務」(或稱取立債務)。在這種模式下,甲只要準備好車子並通知乙來領取,就已盡到提出給付的義務;相對的,「赴償債務」**則是指債務人必須親自將給付物送至債權人的住所。因此,選項 (D) 將本題敘述誤植為赴償債務,確實是錯誤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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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履行地與類型
💡 區分往取、赴償與送交債務之清償地與債務人責任之減輕。
| 比較維度 | 往取債務 (Holschuld) | VS | 赴償債務 (Bringschuld) |
|---|---|---|---|
| 清償地 | 債務人之住所地 | — | 債權人之住所地 |
| 債務人義務 | 備妥給付物並通知領取 | — | 將給付物送至債權人處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314條第2款原則 | — |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約定 |
💬本題約定乙至甲處領取,故屬往取債務,選項D稱赴償債務為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