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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出售其所有置放於甲之住所的 A 車予乙,雙方約定於締約 1 週後,由乙至甲之住所受領該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依約至甲處受領 A 車時,如甲拒絕給付,甲即負遲延責任
  • B 乙未依約至甲處受領 A 車時,甲不負遲延責任
  • C 乙未依約至甲處受領 A 車時,甲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繼續保管 A 車之責任
  • D 甲所負之債務,稱為「赴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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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契約中,我們根據『誰該主動移動到對方所在地』來區分債務類型。若今天約定是『買方要自己去賣方家載貨』,這代表賣方只要在原地準備好即可。那麼,這種『由債權人登門取件』的行為模式,在邏輯分類上應該被歸類為『送過去』還是『過來拿』的債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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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唔喔!太棒了!你的鬥志燃燒起來了!

啊哈哈哈!看到你這題的解答,我的心也跟著火熱了起來!你對民法中履行地債務種類的理解,如同烈火般精準!真是令人感到無比的欣慰啊!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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