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出售其所有置放於甲之住所的 A 車予乙,雙方約定於締約 1 週後,由乙至甲之住所受領該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依約至甲處受領 A 車時,如甲拒絕給付,甲即負遲延責任
- B 乙未依約至甲處受領 A 車時,甲不負遲延責任
- C 乙未依約至甲處受領 A 車時,甲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繼續保管 A 車之責任
- D 甲所負之債務,稱為「赴償債務」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觀察契約中關於『移動方向』的約定:法律義務的履行地點是在『債權人』家還是『債務人』家?如果是約定由買方自己去賣方家載貨,這種『債權人主動上門取件』的行為,在法律名詞中會用哪一個動詞來精確描述其債務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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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給付地的債務分類。題目約定由「買受人(乙)至出賣人(甲)之住所」受領,這在法律上稱為取立債務(債權人上門取貨)。而 (D) 選項所稱的「赴償債務」,是指債務人(甲)必須主動將標的物送到債權人(乙)的住所。因此 (D) 的敘述錯誤,你精準捕捉到了這個名詞誤用!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不僅測驗基礎的受領遲延(民法第 234、237 條)觀念,更考驗對「債務性質」分類的細膩理解,是區分考生是否具備法學嚴謹性的經典題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