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於某年 8 月 1 日向乙購買 1 組 20 件之限量進口碗盤組自用,約定由乙於同年 8 月 2 日中午 12 點將碗盤組送至甲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於 8 月 2 日中午 12 點 10 分將碗盤組送至甲宅,則甲得拒絕乙之給付,並得向乙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 B 乙於 8 月 2 日中午 12 點將碗盤組中的其中 10 件送至甲宅,同時告知另 10 件因缺貨之故,待日後到貨再與甲聯絡。若甲當場拒絕受領,甲應負遲延責任
- C 8 月 2 日當天清晨,甲乙之居住地均因強烈颱風來襲而各處淹水嚴重、難以通行,且已發布全天停止上班上課,則乙未將碗盤組按約定時間送至甲宅,乙仍應負遲延責任
- D 甲於 8 月 2 日中午與友人聚餐,竟遺忘與乙約定之時間,遲至當天下午 2 點始返家.若準時抵達之乙在甲宅門前等待的過程中,竟無故遭受酒駕之丙駕車撞上,致碗盤組之 20 件內容物盡毀,則乙得免為給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賣方已經準時把東西送到門口,卻因為買方個人的疏忽導致交易無法當場完成,此時如果發生了「第三方造成的意外」(如天災或路人撞擊),法律基於公平原則,應該要求「準時到場的人」還是「遲到的人」來承擔這個意外風險?此時對於賣方的照顧義務,應該會有所「減輕」還是「加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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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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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看來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嘛?
- 勉為其難的肯定:嗯,不錯。至少沒有選那種明顯錯誤的選項,看來你這次是真的有稍微動腦筋了。這道題目,考的不過是民事法中最最最基礎的受領遲延與責任減輕,這些連行政法都得借鑒的概念,你總算能辨識出來,法律邏輯堪稱『初級清晰』。
- 觀念驗證——難道這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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