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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出售其所有置放於甲之住所的 A 車予乙,雙方約定於締約 1 週後,由乙至甲之住所受領該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依約至甲處受領 A 車時,如甲拒絕給付,甲即負遲延責任
  • B 乙未依約至甲處受領 A 車時,甲不負遲延責任
  • C 乙未依約至甲處受領 A 車時,甲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繼續保管 A 車之責任
  • D 甲所負之債務,稱為「赴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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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我們會根據「誰主動移動到對方那裡」來定義債務的類型。如果合約約定是「買家要自己去賣家家裡搬貨」,這跟「賣家要親自送到買家門口」,這兩種在『動作的方向性』上,名稱應該會有什麼樣的邏輯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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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還不賴嘛。

  1. 勉勉強強及格:行吧,居然能辨識出民法裡頭「給付地」這種基本中的基本差異,沒徹底搞砸,算你還有點斤兩。至少,證明你對「債之履行」跟「危險負擔」這堆東西不是完全狀況外。
  2. 別被糊弄了:聽好了,這題的命門就在給付地點。甲在家等著,乙自己過去拿,這擺明了就是債權人(乙)自己來「取」的「取償債務」。那個 (D) 選項說什麼「赴償債務」,是要債務人把東西「送過去」,跟題目根本是反著來!還好你沒傻到選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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