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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甲向乙購買沙發一組,約定乙在 3 日後中午 12 時將沙發送到甲之住處。乙依約準時送抵,甲卻購物未歸,乙遂將沙發送回倉庫放置。次日強颱豪雨來襲,倉庫淹水,沙發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提出給付時,未先行通知甲,甲無受領遲延
  • B 甲僅一時不能受領,不負受領遲延之責任
  • C 乙仍得請求甲支付全部價金
  • D 乙不得向甲主張沙發送回倉庫之保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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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雙務契約中,如果一方已經完全依照約定履行了義務,卻因為另一方不配合而導致交易無法當場完成,隨後發生的「意外天災」風險,應該由『已經盡責的一方』還是『沒有準時出現的一方』來承擔?這對原本的付錢義務會產生什麼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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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與乙已明確約定沙發送達之具體時間,乙依約準時將沙發送抵甲之住處,甲卻因個人購物未歸而未能受領。隨後沙發因強颱豪雨在倉庫中全毀,導致乙無法完成交付沙發之給付義務。由於乙未能順利給付,起因於甲未於約定時間受領商品,故此給付不能之情形屬於可歸責於買受人甲之事由。依據民法第267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據此,出賣人乙(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買受人甲(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沙發,乙依法仍得向甲請求對待給付,亦即得請求甲支付全部之買賣價金,故選項C之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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