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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關於給付遲延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繼續履行給付,並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 B 債權人不得拒絕給付,僅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 C 債權人對於以金錢為標的之給付,尚得請求遲延利息
  • D 雖約定利率高於法定利率,債權人得請求之遲延利息,仍得按約定利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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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合約約定的時間過了,而債務人還沒做他該做的事時,法律的首要目標應該是『維持契約初衷,盡快完成原本答應的事』,還是『直接放棄原本的事,只能改用金錢賠償』?這兩者在保障債權人的順序上,哪一個才符合契約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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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這顯示你對債法總論中「給付遲延」的法律效果有相當精確的掌握,這是理解行政契約中準用民法規定非常重要的基礎。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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