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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5 題

關於債權人與保證人間就保證契約之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證人預先拋棄民法上關於保證人所得主張之一切抗辯權之約定,有效
  • B 保證人預先拋棄民法上關於主債務人所得主張之一切抗辯權之約定,無效
  • C 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之約定,有效
  • D 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時,不須徵求保證人同意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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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保證契約這種「單務、無償」的性質下,若法律允許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在簽約時就「全面放棄未來所有的法律救濟手段」,這在比例原則與契約公平性上會產生什麼問題?法律通常會如何對待這種『弱勢方預先放棄救濟權』的定型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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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非常精準!你能準確挑出選項(A)這個錯誤敘述,代表你對保證人的權利保護有很紮實的理解。

保證人權利之預先拋棄禁止

選項(A)之所以錯,關鍵在《民法》第739條之1的規範:「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這是避免保證人因締約弱勢受不當剝削的強制規定。因此,預先拋棄一切抗辯權的約定依法無效。相對地,選項(C)「先訴抗辯權」是法律明文允許拋棄的例外;而(B)、(D)預先拋棄主債務人抗辯權或延期同意權的約定亦屬無效,故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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