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5 題
關於債權人與保證人間就保證契約之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證人預先拋棄民法上關於保證人所得主張之一切抗辯權之約定,有效
- B 保證人預先拋棄民法上關於主債務人所得主張之一切抗辯權之約定,無效
- C 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之約定,有效
- D 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時,不須徵求保證人同意之約定,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保證契約這種「單務、無償」的性質下,若法律允許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在簽約時就「全面放棄未來所有的法律救濟手段」,這在比例原則與契約公平性上會產生什麼問題?法律通常會如何對待這種『弱勢方預先放棄救濟權』的定型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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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掌握保證法律關係的精髓!
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選項中的法律陷阱!這顯示你對《民法》債編關於保證人保護機制有相當扎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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