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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7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買賣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已知有權利之瑕疵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 B 債權之出賣人,以契約訂定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時,視為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 C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買賣標的物有減少其通常效用之瑕疵時,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仍應負擔保之責
  • D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經依相當方法證明於受領時已有瑕疵存在,而不願受領時,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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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條文在處理買賣雙方對於『未來不確定事項』(例如債務人有沒有錢還債)的約定時,如果雙方契約寫得不夠明確,法律通常會給予一個預設的解釋方向。你認為法律會選擇一種『絕對不能反駁』的強制認定,還是會選擇一種『先暫時這樣認定,但允許提出證據來推翻』的彈性做法,才比較符合商業買賣中的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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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這道題目的錯誤選項。這題主要測驗買賣契約中關於「瑕疵擔保責任」的細節,是民法測驗的經典題型。

「推定」與「視為」的法律差異

選項 (B) 的錯誤在於法律專用語的誤用。依據《民法》第 352 條規定,債權之出賣人若約定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時,法律是「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而非選項所稱的「視為」。在法學概念中,「推定」允許當事人提出反證來推翻,而「視為」則是法律上的擬制,不容舉證推翻。兩者一字之差,法律效果卻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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