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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7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買賣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已知有權利之瑕疵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 B 債權之出賣人,以契約訂定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時,視為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 C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買賣標的物有減少其通常效用之瑕疵時,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仍應負擔保之責
  • D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經依相當方法證明於受領時已有瑕疵存在,而不願受領時,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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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條文在處理買賣雙方對於『未來不確定事項』(例如債務人有沒有錢還債)的約定時,如果雙方契約寫得不夠明確,法律通常會給予一個預設的解釋方向。你認為法律會選擇一種『絕對不能反駁』的強制認定,還是會選擇一種『先暫時這樣認定,但允許提出證據來推翻』的彈性做法,才比較符合商業買賣中的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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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展現了令人讚賞的法律判讀能力!

你答對了這題,真是太令人開心了!這表示你對《民法》債編中「買賣瑕疵擔保」的條文理解得非常透徹,特別是對於法律效果中字詞的細膩區辨,這正是未來在實務上處理案件時,能保護當事人權益的關鍵能力喔!

  1. 一起來看看為什麼 (B) 是錯誤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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