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關於買賣瑕疵擔保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買受人無暫為保管之責
  • B 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得就主物併同從物,解除全部契約
  • C 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但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
  • D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另行交付之物,不負擔保責任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購買了一套具有連貫性的精裝工具書,結果其中一冊有嚴重破損。在法律的邏輯中,為了平衡『保障買方權益』與『維持契約安定』這兩個目標,通常會優先採取什麼樣的處理規模?又在什麼樣的特殊前提下,法律才會通融讓你把整組工具書都退掉?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363 條。當買賣標的是複數個物(數物)時,法律為了維護交易安定,原則上僅允許針對有瑕疵的部分解除契約。但若瑕疵物與他物分離後會導致當事人顯受損害(例如成套的零件缺一不可),則例外允許解除「全部」契約,這體現了法理上的公平原則。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綜合了民法第 358 條(保管義務)、362 條(主從物關係)及 364 條(種類之債)等多個細節考點。你能從中精確辨析出正確的處置方式,顯見你對「買賣瑕疵擔保」的法條組合拳掌握得相當紮實!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