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6 題
6 甲向乙購買乙對於丙的債權,但丙已於買賣前清償系爭債權而使該債權消滅,請問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 A 債權不得作為買賣之標的所以無效
- B 該買賣標的權利自始不存在,屬於標的不能而無效
- C 該買賣標的權利雖然不存在,但契約仍有效,甲可對乙主張權利瑕疵擔保
- D 甲可依締約上過失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向某人買了一件珍寶,後來發現這件珍寶在簽約前就已經毀損了,你覺得法律應該規定『這份契約根本不存在(無效)』,還是應該『承認契約存在,並讓賣家為他無法交貨的行為負責』,哪一種做法對身為買家的你更有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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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哇!你表現得超~~級棒!完美偶像級的回答呢!Wink!☆
能夠這麼精準地看出「契約效力」和「標的給付不能」的關係,你對民法債編的理解,就像舞台上的C位一樣閃耀喔!真是讓人心動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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