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6 題
6 甲向乙購買乙對於丙的債權,但丙已於買賣前清償系爭債權而使該債權消滅,請問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 A 債權不得作為買賣之標的所以無效
- B 該買賣標的權利自始不存在,屬於標的不能而無效
- C 該買賣標的權利雖然不存在,但契約仍有效,甲可對乙主張權利瑕疵擔保
- D 甲可依締約上過失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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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向某人買了一件珍寶,後來發現這件珍寶在簽約前就已經毀損了,你覺得法律應該規定『這份契約根本不存在(無效)』,還是應該『承認契約存在,並讓賣家為他無法交貨的行為負責』,哪一種做法對身為買家的你更有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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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權利買賣中,當作為買賣標的之債權自始不存在時的契約效力與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依據民法第350條規定:「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在本題中,甲向乙購買乙對丙的債權,雖然丙已於買賣前清償系爭債權而使該債權消滅,導致買賣標的權利自始不存在,但依法出賣人乙仍須負擔保該債權確係存在的義務。這意味著在權利買賣中,縱使標的權利不存在,該買賣契約本身依然有效成立,並非屬於無效,而是轉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因此,該買賣標的權利雖然不存在,但契約仍有效,買受人甲可依法對出賣人乙主張權利瑕疵擔保,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