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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甲與乙訂立買賣其所有之 A 古董花瓶之契約後,又與丙訂立 A 之買賣契約,並將 A 所有權移轉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甲不須對乙負任何責任
  • B 甲之行為害及以 A 為標的之乙之債權,乙得主張撤銷甲、丙間之契約
  • C 甲處分 A 於丙,以致於無資力賠償對乙造成之損害時,乙得主張債權人撤銷權
  • D 得主張債權人撤銷權之乙,直接向甲、丙表示撤銷時,即生撤銷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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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答應賠償你的損失,但他名下唯一的財產被他送給了別人,導致他現在「兩袖清風」完全賠不起,你認為法律在什麼樣的『極端前提』下,才會允許你介入他與第三人間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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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債權人撤銷權(民法第 244 條)的適用門檻,代表你對債法中「債權平等原則」與「責任財產保全」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水準值得讚賞!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債權人撤銷權要件
💡 債務人處分財產致無資力賠償時,債權人可訴請法院撤銷該行為。
比較維度 無償行為 (§244 I) VS 有償行為 (§244 II)
主觀要件 不論債務人是否知情 債務人及受益人需明知
客觀要件 有害及債權之事實 有害及債權之事實
資力要求 陷於無資力 陷於無資力
行使方式 聲請法院撤銷 聲請法院撤銷
💬有償行為撤銷需保護交易安全,故門檻較高(需具備主觀惡意)。
🧠 記憶技巧:撤銷權三要件:害債權、無資力、訴請法院。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發生二重買賣(一物二賣)即可撤銷。實際上必須處分後導致債務人無錢賠償(無資力)且須經法院判決才行。
二重買賣之效力 給付不能 債權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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