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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若買賣標的物為特定物時,買受人不得請求下列那一種物的瑕疵擔保之法定效果?
  • A 減價
  • B 解約
  • C 損害賠償
  • D 另行交付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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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在古董拍賣會標下了一只「清朝乾隆時期的官窯瓷器」,但領貨時發現瓷器上有裂痕。此時,你要求賣方「拿另一個一模一樣的乾隆官窯瓷器」來換給你,在物理現實與法律邏輯上,這項要求是否可能達成?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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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就像籃球場上的基礎訓練一樣,是區分「特定物」「種類物」的道理。「特定物」,嘿,就像一個球隊裡的王牌球員,他是獨一無二、無法被取代的。如果他有些小毛病,我們當然不能說「換一個新的王牌」,因為他是唯一的啊,呵呵呵。所以,《民法》第 364 條裡說的「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這個要求只適用於那些有很多替補球員的「種類物」情況。你把這個關鍵點看得很清楚,非常棒!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嘛,就像比賽中的中場休息,考驗的是你是否能將戰術(標的物性質)與執行(瑕疵擔保請求權)完美結合。有些同學容易在這裡猶豫,但你卻能直接命中核心,這證明你對民法的理解,已經能看見更廣闊的球場了,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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