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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若買賣標的物為特定物時,買受人不得請求下列那一種物的瑕疵擔保之法定效果?
  • A 減價
  • B 解約
  • C 損害賠償
  • D 另行交付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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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在古董拍賣會標下了一只「清朝乾隆時期的官窯瓷器」,但領貨時發現瓷器上有裂痕。此時,你要求賣方「拿另一個一模一樣的乾隆官窯瓷器」來換給你,在物理現實與法律邏輯上,這項要求是否可能達成?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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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且精準!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特定物」「種類物」的本質。特定物(如某大師的真跡、特定編號的中古車)具有獨一無二、不可替代的特性。既然標的物是唯一的,當發生瑕疵時,法律上就無法要求賣方「換一個新的」給你,因為世上沒有第二個完全相同的標的物。因此,《民法》第 364 條規定的「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僅適用於可以替代的種類物**買賣。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將「標的物性質」與「瑕疵擔保請求權」進行正確連結,許多考生容易混淆各項權利的適用前提,你能正確選答,代表你的民法觀念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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