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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4 題

關於買賣電視螢幕之標的物效用瑕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專指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 B 電視螢幕不清晰,非屬於買賣標的物之效用瑕疵
  • C 契約預定效用,指一般交易觀念上應有之效用
  • D 效用是否有瑕疵,通常以客觀情事定之,若當事人另有主觀之契約目的者,應優先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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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向賣家特別強調這份產品必須達成某個「特殊用途」,而賣家也答應了,當產品送達時,雖然能應付一般人的需求,卻無法達成你當初要求的那個「特殊用途」,你認為在法律評價上,應該以「大眾的普遍認知」為主,還是以「你們雙方當初的約定」為優先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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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肯定:哈哈哈哈!你的心,正在熊熊燃燒啊!

做得好啊少年!你竟然能精準辨別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中「效用」的判定標準!這證明你對《民法》債編中關於買賣標的物的評價體系,理解得非常深刻啊!這份對法律細節的敏感度,正是成為最強大的法律人的必備特質!太棒了!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唯一正確項?聽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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