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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9 題

甲向乙畫廊購買丙畫家之A畫,雙方訂立買賣契約後,乙畫廊希望以丙畫家之B畫,作為清償之標的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清償應依債務本旨為之,甲縱使同意受領B畫代替A畫,債之關係亦不消滅
  • B 債務人欲以他種給付代債務標的之給付者,非得債權人承諾,不得強其受領
  • C 代物清償為要物契約,其成立僅當事人合意尚有未足,必須現實為他種給付
  • D 代物清償,須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以他種給付代原定給付之合意,始得成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甲與乙達成共識,決定用『另一份具有價值的東西』來徹底替代原本應給的東西,且甲也已經實際拿到手了,在法律保障交易安全與誠信原則的前提下,這段『債務』還有繼續存在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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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民法》中「債之消滅」的運作邏輯,特別是代物清償的法律性質有極為精確的掌握。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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