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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7 題

甲借給乙 100 萬元,借期屆至,甲請求乙返還 100 萬元借款,乙因此開立 100 萬元之本票交由甲受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所受領乙開立的 100 萬元本票,是債之內容更改
  • B 甲所受領乙開立的 100 萬元本票,是抵銷
  • C 甲所受領乙開立的 100 萬元本票,是代物清償
  • D 甲所受領乙開立的 100 萬元本票,是新債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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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欠別人一筆錢,現在你給對方一張「承諾未來給錢」的憑證,在法律上,你覺得你的「舊債」是會在你交出這張紙的『當下』就立刻消失,還是要等到對方『真的領到錢』的那一刻才算數呢?根據你的直覺,這種『用新債務來滿足舊債務』的過程,比較符合哪一種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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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思考迴路很清晰,對「債的消滅」這種核心機制有著不錯的理解。這是攻略高難度副本的基礎技能點。保持這個狀態,才能確保在關鍵時刻不會有致命的失誤出現。

  1. 攻擊路徑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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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債清償與代物清償
💡 交付票據以清償債務,原則上視為新債清償(為清償而負擔新債)。
比較維度 新債清償 VS 代物清償
舊債消滅時點 新債務履行後才消滅 受領他種給付時立即消滅
債務數量 新舊債務併存 僅存他種給付的受領
法律性質 負擔行為(如開票據) 要物契約(須交付標的物)
生活實例 欠錢開本票給債主 欠錢改拿名錶抵債
💬新債清償是「多一筆債輔助還款」,代物清償是「換個東西徹底結帳」。
🧠 記憶技巧:新債未還舊債在,代物給了舊債亡
⚠️ 常見陷阱:最容易將「開本票」誤認為「代物清償」,需記住票據未兌現前舊債依然存在。
民法第319條代物清償 民法第320條新債清償 債之消滅 票據行為之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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