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7 題
甲借給乙 100 萬元,借期屆至,甲請求乙返還 100 萬元借款,乙因此開立 100 萬元之本票交由甲受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所受領乙開立的 100 萬元本票,是債之內容更改
- B 甲所受領乙開立的 100 萬元本票,是抵銷
- C 甲所受領乙開立的 100 萬元本票,是代物清償
- D 甲所受領乙開立的 100 萬元本票,是新債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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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欠別人一筆錢,現在你給對方一張「承諾未來給錢」的憑證,在法律上,你覺得你的「舊債」是會在你交出這張紙的『當下』就立刻消失,還是要等到對方『真的領到錢』的那一刻才算數呢?根據你的直覺,這種『用新債務來滿足舊債務』的過程,比較符合哪一種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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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對民法中「債的消滅」方式有很清晰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或法學專業中是極為關鍵的基本功,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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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債清償與代物清償
💡 交付票據以清償債務,原則上視為新債清償(為清償而負擔新債)。
| 比較維度 | 新債清償 | VS | 代物清償 |
|---|---|---|---|
| 舊債消滅時點 | 新債務履行後才消滅 | — | 受領他種給付時立即消滅 |
| 債務數量 | 新舊債務併存 | — | 僅存他種給付的受領 |
| 法律性質 | 負擔行為(如開票據) | — | 要物契約(須交付標的物) |
| 生活實例 | 欠錢開本票給債主 | — | 欠錢改拿名錶抵債 |
💬新債清償是「多一筆債輔助還款」,代物清償是「換個東西徹底結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