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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何種情形,債務人之原有債務不會發生消滅之效果?
  • A 債權人受領債務人以代物清償方式清償原有之債務
  • B 債務人對債權人已屆清償期之債權行使抵銷權,彼此間在抵銷數額之債權債務
  • C 債權與其債務發生混同之情形
  • D 債務人以間接給付之方式清償原有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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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人欠你錢,他提議用手機直接抵債且你同意了,這筆債務是否立刻結束?但如果他改為開立一張「支票」給你,在支票還沒去銀行換成現金(新債履行)之前,原本那份欠款契約的責任,真的已經完全從他身上消失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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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債之消滅」的各種原因。代物清償(A)是直接以他物代替給付,使債務當場消滅;抵銷(B)與混同(C)亦為法定的消滅事由。然而,(D) 間接給付(又稱新債清償)依據《民法》第 320 條規定,債務人為清償舊債務而負擔新債務時,原則上在新債務未履行前,舊債務不消滅。兩者處於並存狀態,直到新債務履行,舊債務才隨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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