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下列關於債務免除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債務免除是債權人之單獨行為
- B 債務免除具有處分行為之性質
- C 法院不得強制債權人免除債務
- D 非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免除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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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決定要「放棄」屬於自己的某項權利(例如:我不收這筆欠款了)時,基於「私法自治」的精神,這種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通常是取決於權利人自己的意志,還是必須經過受益人的點頭認可,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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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債之消滅核心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辨別「債務免除」的法律性質,顯見你對民法總則與債編的基礎理論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對未來理解行政法中的「公權利放棄」亦有極大助益。
-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343 條,債務免除係指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表示。其性質屬於單獨行為與處分行為。既然是單獨行為,只要債權人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即發生效力,無須債務人之同意即可讓債之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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