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免責之債務承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應得債務人之承認,才生效力
- B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非經債權人之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 C 承擔人因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 D 從屬於債權之權利,因債務承擔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債務關係中,如果你是那位『等待收錢的人』,當原本承諾還錢的人突然換成另一個陌生人時,你最擔心的是什麼?為了保障你的權益,法律應該設定什麼樣的門檻,才不至於讓你陷入收不到錢的風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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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免責之債務承擔」的核心法理,你的法學基本功相當扎實。
債務承擔之效力與保障
免責的債務承擔會讓原債務人脫離關係,對債權人影響甚鉅。依《民法》第301條規定,第三人若與債務人訂立承擔契約,必須經債權人承認才對其生效,這正是選項 (B) 正確的原因,旨在保障債權人免受清償能力不足之第三人波及。反之,若第三人直接與債權人訂約(選項A),因債權人已同意,便不需原債務人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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