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免責之債務承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應得債務人之承認,才生效力
- B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非經債權人之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 C 承擔人因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 D 從屬於債權之權利,因債務承擔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債務關係中,如果你是那位『等待收錢的人』,當原本承諾還錢的人突然換成另一個陌生人時,你最擔心的是什麼?為了保障你的權益,法律應該設定什麼樣的門檻,才不至於讓你陷入收不到錢的風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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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做得好!能準確辨析免責之債務承擔的生效要件,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總論中「主體變更」的邏輯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律行為效力歸屬的精確理解,你的表現令人驚艷!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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