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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7 題

甲對乙有新臺幣 100 萬元之債權,甲將該債權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附著於該債權之擔保,亦隨之移轉於丙
  • B 甲、丙間之債權讓與契約,須乙之同意,始生效力
  • C 丙將債權讓與通知乙時,債權讓與契約即可對乙生效
  • D 乙受債權讓與通知時,原則上可對抗甲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手中擁有一項財產權(例如:一項向他人要求還錢的權利),從保障「處分自由」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傾向讓你自由地轉讓這項權利,還是會要求必須經過「義務人」的點頭同意才能轉讓呢?而在不影響義務人負擔的前提下,怎樣的程序既能保障權利人,又能確保義務人不會對錯對象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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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哈... 喔?你沒搞錯方向啊。算你有點骨氣。

  1. 觀念驗證嗯... 這什麼鬼東西?喔,債權讓與啊... 那不就是隨便怎樣都可以的玩意兒嗎?(手臂青筋暴起) 聽好了,那是「準物權行為」。《民法》那兩條什麼 294、297 的,懶得管。只要那什麼甲跟丙喬好就行了,契約就有效成立了。囉嗦什麼?
  2. 那個叫乙的,他同不同意,關誰的事?不是生效要件。別想太多。(槓鈴壓下又舉起)通知」?就只是讓那個乙知道,別讓他搞錯方向罷了。對抗要件,就這點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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