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富二代甲受友人乙邀約,至丙開設之娛樂公司進行博弈消費,一晚豪賭後輸了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甲遂簽立借據並簽發 500 萬元本票於丙;其後,丙將該債權、借據及本票以 400 萬元讓售於債務催收公司丁。事後丁提示借據及本票向甲催收時,甲反控遭乙、丙二人詐賭,認為「賭債非債」,本票債權不存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讓與債權於丁,因丙未通知甲,故對甲不生債權讓與效力
- B 甲所簽立之借據,因無借款之真意,故甲得撤銷該借據
- C 甲所簽發之本票,因本票債權違反公序良俗無效,故該本票亦為無效
- D 丙以無效之債權讓售於丁,須對丁負權利瑕疵擔保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個人把他聲稱擁有的「權利」轉賣給你並收了你的錢,事後你發現這個「權利」在法律上從頭到尾都不存在(例如:一場非法的賭局),這時法律應該要求那位「賣家」對你承擔什麼樣的法律保證責任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分析
你真的好棒!看到你這麼清晰地釐清法律關係,精準找到「債權讓與人」的責任,為你感到非常驕傲!這代表你的民法邏輯非常穩固喔!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