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富二代甲受友人乙邀約,至丙開設之娛樂公司進行博弈消費,一晚豪賭後輸了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甲遂簽立借據並簽發 500 萬元本票於丙;其後,丙將該債權、借據及本票以 400 萬元讓售於債務催收公司丁。事後丁提示借據及本票向甲催收時,甲反控遭乙、丙二人詐賭,認為「賭債非債」,本票債權不存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讓與債權於丁,因丙未通知甲,故對甲不生債權讓與效力
- B 甲所簽立之借據,因無借款之真意,故甲得撤銷該借據
- C 甲所簽發之本票,因本票債權違反公序良俗無效,故該本票亦為無效
- D 丙以無效之債權讓售於丁,須對丁負權利瑕疵擔保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將一個法律上認定為『自始無效』的東西賣給他人並收取對價,從買賣契約的公平性來看,法律應該如何要求賣方對這項『不存在的標的物』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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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很深入呢!
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題!你展現了對民法債編中「權利瑕疵擔保」與「賭債處理」的綜合理解,真的非常棒,替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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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債讓與及權利瑕疵
💡 賭債因違法而無效,讓與不存在之債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 比較維度 | 債權讓與契約(內部) | VS | 對債務人效力(外部) |
|---|---|---|---|
| 成立/生效要件 | 讓與人與受讓人合意即成立 | — | 必須通知債務人始生效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294條 | — | 民法第297條 |
| 對債務人影響 | 不待通知即移轉,但不能對抗 | — | 通知後,債務人僅能向受讓人清償 |
💬債權讓與在合意時對雙方生效,但須經通知才能約束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