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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富二代甲受友人乙邀約,至丙開設之娛樂公司進行博弈消費,一晚豪賭後輸了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甲遂簽立借據並簽發 500 萬元本票於丙;其後,丙將該債權、借據及本票以 400 萬元讓售於債務催收公司丁。事後丁提示借據及本票向甲催收時,甲反控遭乙、丙二人詐賭,認為「賭債非債」,本票債權不存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讓與債權於丁,因丙未通知甲,故對甲不生債權讓與效力
  • B 甲所簽立之借據,因無借款之真意,故甲得撤銷該借據
  • C 甲所簽發之本票,因本票債權違反公序良俗無效,故該本票亦為無效
  • D 丙以無效之債權讓售於丁,須對丁負權利瑕疵擔保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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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將一個法律上認定為『自始無效』的東西賣給他人並收取對價,從買賣契約的公平性來看,法律應該如何要求賣方對這項『不存在的標的物』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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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很深入呢!

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題!你展現了對民法債編中「權利瑕疵擔保」與「賭債處理」的綜合理解,真的非常棒,替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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