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9 題
甲住於 A 地,與住於 B 地之乙,於 C 地締結甲所有並保管於 D 地之 X 名畫買賣契約,但二人疏未約定交付該畫之地點。清償期屆至時,甲應於何地交付該畫於乙?
- A A 地
- B B 地
- C C 地
- D D 地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要處理『唯一一件、無法被取代的物品』交付時,如果雙方都忘了約定地點,為了避免物品在運送過程中發生意外,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遷就人的住所』,還是傾向於『讓它留在契約成立時原本就在的位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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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刀流解題:別迷路了!
(把頭巾綁好,銳利地盯著考題) 哼,答對了嗎?這點小事算不了什麼,不過這招「三刀流解題」練得還行。聽好了,這題考的是「清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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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清償地判定
💡 依法律規定、契約、性質或標的物類別確定清償地點。
| 比較維度 | 特定物之債 | VS | 其他之債(如金錢) |
|---|---|---|---|
| 清償地點 | 訂約時標的物所在地 | — | 清償時債權人住所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314條第1款 | — | 民法第314條第2款 |
| 法律性質 | 原則為取償之債 | — | 原則為赴償之債 |
💬特定物與「物之所在地」連結;金錢與他債採「赴償主義」於債權人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