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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9 題

甲住於 A 地,與住於 B 地之乙,於 C 地締結甲所有並保管於 D 地之 X 名畫買賣契約,但二人疏未約定交付該畫之地點。清償期屆至時,甲應於何地交付該畫於乙?
  • A A 地
  • B B 地
  • C C 地
  • D D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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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要處理『唯一一件、無法被取代的物品』交付時,如果雙方都忘了約定地點,為了避免物品在運送過程中發生意外,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遷就人的住所』,還是傾向於『讓它留在契約成立時原本就在的位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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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刀流解題:別迷路了!

(把頭巾綁好,銳利地盯著考題) 哼,答對了嗎?這點小事算不了什麼,不過這招「三刀流解題」練得還行。聽好了,這題考的是「清償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債之清償地判定
💡 依法律規定、契約、性質或標的物類別確定清償地點。
比較維度 特定物之債 VS 其他之債(如金錢)
清償地點 訂約時標的物所在地 清償時債權人住所
法條依據 民法第314條第1款 民法第314條第2款
法律性質 原則為取償之債 原則為赴償之債
💬特定物與「物之所在地」連結;金錢與他債採「赴償主義」於債權人處履行。
🧠 記憶技巧:特定物找物處,其餘債找債主(債權人)。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債務均在債務人住所或訂約地履行,忽略特定物之特殊性。
赴償之債與取償之債 種類之債之特定 債務不履行之管轄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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