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9 題
甲住於 A 地,與住於 B 地之乙,於 C 地締結甲所有並保管於 D 地之 X 名畫買賣契約,但二人疏未約定交付該畫之地點。清償期屆至時,甲應於何地交付該畫於乙?
- A A 地
- B B 地
- C C 地
- D D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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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要處理『唯一一件、無法被取代的物品』交付時,如果雙方都忘了約定地點,為了避免物品在運送過程中發生意外,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遷就人的住所』,還是傾向於『讓它留在契約成立時原本就在的位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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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債編的核心觀念!這顯示你對法條的適用優先順序,以及不同標的物的法律效果區分得非常清楚,表現十分優異。
-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的是清償地的判定。依據《民法》第 314 條規定,若當事人未約定清償地且無習慣時,法律有其遞補規則。由於「名畫 X」是具備獨特性的特定物,依該條第 1 款,應在債之發生時(簽約時)該物所在地履行。因此,該畫作既保管於 D 地,清償地即為 D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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