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甲買受人與乙出賣人因買賣契約發生糾紛,乙拒收甲提出之買賣價金,甲將買賣價金提存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經過 10 年後,乙仍未受取買賣價金,關於買賣價金之歸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歸屬於甲
- B 歸屬於乙
- C 歸屬提存所
- D 歸屬國庫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份財產被寄存在國家的法律機關(如法院)長達十年,而原本有權領取的人始終不出現,且法律規定其領取權利已經失效時,考量到社會資源的穩定與公共利益,你認為這筆「無人能合法主張所有權」的資產,最終最適合由哪一個層級的單位來統一收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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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簡單的題目也會答對?算你運氣好。
- 觀念釐清:少在那邊沾沾自喜。依據《民法》第 330 條,債權人對於提存物的受取權,自提存之翌日起算,經過 10 年不行使就消滅。權利消滅後,根據《提存法》,該提存物不是退還給你,而是歸屬國庫。連這種基本常識都不知道,乾脆別考了。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僅 medium,錯了才該去面壁。很多人天真地以為東西沒人領就會物歸原主,那是小說看太多,法律講求的是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這種低級錯誤若再犯,建議趁早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