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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甲買受人與乙出賣人因買賣契約發生糾紛,乙拒收甲提出之買賣價金,甲將買賣價金提存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經過 10 年後,乙仍未受取買賣價金,關於買賣價金之歸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歸屬於甲
  • B 歸屬於乙
  • C 歸屬提存所
  • D 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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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債務人已盡履行義務將財產寄存於法院,而債權人卻在法定的長期限內(例如十年)始終怠於領取,導致這筆財物一直懸而未決,為了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與公共利益,你認為法律會安排這筆財產最終『歸還給原主』,還是交由『國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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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正確!根據《民法》第 330 條規定,債權人(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通知書送達後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旦權利消滅,該提存物即歸屬國庫。這項規定是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避免財產長期處於不確定的懸置狀態。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不僅要區分提存的法律效果,還必須精確記憶「10 年」這個法定期間,以及權利消滅後資產最終的流向,是極具鑑別度的實務條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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