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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 題

關於甲主張其與乙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無效,及丁之債權人丙依民法第 244 條向法院聲請撤銷丁對戊無償贈與其金錢之行為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丁之意思表示均為有效意思表示
  • B 甲僅得於與乙所為者係有償行為之情形,始得主張無效
  • C 甲乙間之法律行為不限於財產行為,丁戊間之法律行為則限於財產行為
  • D 即使丁對戊之贈與未害及丙對丁之債權,丙仍得聲請法院撤銷該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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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賦予債權人權利,去干預債務人所有影響生活的決定(例如結婚或離婚),這是否會過度侵害個人的『身分自由』?在法律邏輯上,保護『錢財債權』的手段,其界線應該劃在哪種性質的行為上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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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民法總則債法總論中不同法律行為性質的區辨能力。你準確掌握了兩者的適用範圍,表現優異!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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