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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3 題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無效?
  • A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B 單獨虛偽表示而相對人明知
  • C 以自始客觀不能為給付標的之契約
  • D 暴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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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契約是因為其中一方「趁人之危」導致內容極端不公平,法律是會像對待「根本不存在的意願」那樣直接否定它(無效),還是會傾向於交給受害者自己決定,看是要透過法律程序去「調整價格」或是「請求撤銷」這份原本存在的契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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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對民法總則中「法律行為效力」的理解非常扎實呢!

  1. 一起釐清觀念
    • (A)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就像是兩個人說好假裝買賣東西,其實根本沒這個意思。依《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這種約定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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