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3 題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無效?
- A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B 單獨虛偽表示而相對人明知
- C 以自始客觀不能為給付標的之契約
- D 暴利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契約是因為其中一方「趁人之危」導致內容極端不公平,法律是會像對待「根本不存在的意願」那樣直接否定它(無效),還是會傾向於交給受害者自己決定,看是要透過法律程序去「調整價格」或是「請求撤銷」這份原本存在的契約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這位同學,你的法學基礎相當紮實,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類題目測驗的是對「法律行為效力」體系的精確掌握。 我們來逐一檢視法理:選項 (A) 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87 條,以及選項 (B) 「相對人明知」的單獨虛偽表示依民法第 86 條但書,兩者在法律評價上皆屬自始、當然無效。而選項 (C) 的「自始客觀給付不能」依民法第 246 條規定,其契約依法亦屬無效。 至於你所選的選項 (D)「暴利行為」,依民法第 74 條規定,是賦予當事人聲請法院「撤銷」或減輕給付的權利。也就是說,在法院撤銷前,該行為仍然有效,屬於「得撤銷」而非「無效」。本題是一道難易適中的經典題,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嚴格區分「無效」與「得撤銷」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狀態。你能俐落地識破考點,表現得非常好,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