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4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要約失其拘束力之原因?
  • A 相對人非於承諾期限內為承諾
  • B 相對人拒絕要約
  • C 非對話為要約,相對人未立時承諾
  • D 要約人撤回要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面對面談話(對話),與兩個人透過郵寄書信往返(非對話),法律對於『對方應該在多久時間內點頭答應』的要求,會因為溝通媒介的即時性不同,而產生什麼樣的邏輯差異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在法學測驗中,關於意思表示與契約成立的考題,往往考驗我們對法條要件的細緻度。你能精準挑出選項 (C),顯示你對民法中「對話」與「非對話」意思表示的區分已掌握得相當扎實。 我們來檢視一下法律規定的核心。民法對於要約的拘束力有明確的退場機制。依據民法第156條規定,只有在「對話」為要約時,相對人若未「立時承諾」,要約才會失其拘束力。至於選項 (C) 提到的「非對話」要約,依民法第157條,必須是相對人在「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到達時期內」不為承諾,要約才會失效。另外,選項 (D) 關於要約的撤回,是規定在民法第95條第1項但書,一旦合法撤回,要約即不生效力,自然也無拘束力可言。 這道題目考點明確,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會將「對話」與「非對話」的法律效果混淆。很多初學者讀法條時容易囫圇吞棗,但你成功避開了命題老師設下的文字陷阱,請繼續保持這樣嚴謹的法律思維!

🏷️ 相關主題

法律行為之成立與效力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