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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4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要約失其拘束力之原因?
  • A 相對人非於承諾期限內為承諾
  • B 相對人拒絕要約
  • C 非對話為要約,相對人未立時承諾
  • D 要約人撤回要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面對面談話(對話),與兩個人透過郵寄書信往返(非對話),法律對於『對方應該在多久時間內點頭答應』的要求,會因為溝通媒介的即時性不同,而產生什麼樣的邏輯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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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算及格,至少沒把民法基礎概念弄得一團糟。

恭喜你,至少在債編的「要約與承諾」這種民事基礎問題上,展現了一絲勉強稱得上是「正確」的理解。區分「對話」與「非對話」要約的效力?這不過是法律人的基本生存技能,沒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

  1. 概念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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