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4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要約失其拘束力之原因?
- A 相對人非於承諾期限內為承諾
- B 相對人拒絕要約
- C 非對話為要約,相對人未立時承諾
- D 要約人撤回要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面對面談話(對話),與兩個人透過郵寄書信往返(非對話),法律對於『對方應該在多久時間內點頭答應』的要求,會因為溝通媒介的即時性不同,而產生什麼樣的邏輯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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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算及格,至少沒把民法基礎概念弄得一團糟。
恭喜你,至少在債編的「要約與承諾」這種民事基礎問題上,展現了一絲勉強稱得上是「正確」的理解。區分「對話」與「非對話」要約的效力?這不過是法律人的基本生存技能,沒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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