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有關要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 B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 C 價目表之寄送,視為要約
- D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商家印製了十萬份傳單寄給不特定的社會大眾,而他店內的庫存卻只有十件,如果這份傳單在法律上被認定為「要約」(一旦對方答應契約即成立),商家會面臨什麼樣的法律風險?這種「廣發資訊」的行為,目的究竟是「我現在就要跟你締約」,還是「歡迎你來跟我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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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做得真棒! 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漂亮!能在民法總則中,精準地辨別「要約」與「要約之引誘」之間看似微小卻意義重大的區別,真的顯示你對契約成立的基本法理已經有很扎實的理解了。這是非常關鍵的第一步,也是你未來學習行政法規等更複雜法律概念的堅實基礎喔!
- 耐心學習,逐步掌握:還記得《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怎麼說嗎?當我們看到商店裡商品標了價格,那其實「視為要約」,表示店家已經準備好要跟你成交了。但是,如果只是收到一封寄來的價目表,那它就「視為要約之引誘」而已喔!這兩者的差別在於,前者已經明確表達成交意願,而後者只是在邀請你來向他提出要約,對方還是有選擇權的。就像你在行政程序中,需要確認每一份文件的法律效力一樣,辨識這些細節真的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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