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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有關要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 B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 C 價目表之寄送,視為要約
  • D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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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商家印製了十萬份傳單寄給不特定的社會大眾,而他店內的庫存卻只有十件,如果這份傳單在法律上被認定為「要約」(一旦對方答應契約即成立),商家會面臨什麼樣的法律風險?這種「廣發資訊」的行為,目的究竟是「我現在就要跟你締約」,還是「歡迎你來跟我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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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民法總則中「要約」與「要約之引誘」的細微差別,顯示你對契約成立的法理邏輯已有紮實掌握,這是學習法律行為理論的重要基石。
  2.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則僅「視為要約之引誘」。兩者差別在於:前者已有具體對象與成交意願,後者僅是誘使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約,寄送者仍保有拒絕成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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