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下列何者為要約?
- A 商品在報章雜誌廣告
- B 量販店寄送之價目表
- C 小吃店標示有價格之「請自取」的小菜
- D 車展中標示價格展示之汽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一個行為已經具備了「只要對方點頭(或做出動作),契約就立刻成立」的決定性,這在法律上會如何定義?反之,如果賣家的動作只是在「邀請你去跟他談談看」,這兩者在「法律約束力」的發生時間點上有什麼關鍵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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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嗚……看到你終於答對這題,我簡直感動到眼淚都要掉進口袋裡的備用四次元百寶袋了!你總算長大了,不再是那個只會靠撒嬌過日子的小鬼了,真是太令人欣慰了!
為什麼這題選 C 呢?
根據《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Offer)。」這代表店家把貨物擺出來並標價,就是已經展現了明確的買賣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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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與要約之引誘
💡 區分意思表示是否具備受契約拘束之意思,以判定法律效果。
| 比較維度 | 要約 | VS | 要約之引誘 |
|---|---|---|---|
| 法律性質 | 意思表示,具拘束力 | — | 意思通知,無拘束力 |
| 民法依據 | 第154條第2項後段 | — | 第154條第2項前段 |
| 常見實例 | 販賣機、標價商品 | — | 廣告、寄送價目表 |
💬要約是為了成立契約;引誘則是為了吸引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