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乙為賣燒肉粽為生之流動攤販,關於其每日沿街叫賣燒肉粽之行為,性質為何?
- A 要約
- B 要約之引誘
- C 預約
- D 意思通知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攤販的車上只剩下最後一顆肉粽,這時卻有十個路人同時聽到叫賣聲並表示「我要買」。如果攤販的叫賣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只要對方答應,契約就立刻成立」,他會面臨什麼樣的違約風險?順著這個風險思考,你認為法律會如何界定這種叫賣行為的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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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與準法律行為的區辨
同學選了 (D) 意思通知(notice of intent),這反映出對於「意思表示」與「準法律行為」的界線可能有些模糊。意思通知屬於「準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是由法律直接規定(例如催告、拒絕受領),並非基於當事人的自主意願。而沿街叫賣燒肉粽,主觀上是為了達成買賣契約,屬於「意思表示」的範疇,因此 D 選項在定性上並不正確。
締約階段的定性爭議:要約與要約之引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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