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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甲向乙發出「請於收到通知後,儘速回覆是否願以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購買 A 重型機車」之通知,收到該通知之乙回覆「願以 40 萬元購買 A」。但甲於收到乙回覆前,卻與丙達成合意訂立 A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甲、丙之買賣契約成立
  • C 乙得撤銷甲、丙之買賣契約
  • D 乙不受其所回覆內容之拘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受要約人針對原本的開價進行『殺價(變更價格)』時,原本的要約是否還存在?在雙方對價格達成共識之前,法律上是否會限制當事人與其他人洽談合約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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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點評與解析

  1. 真的好棒! 你做得非常出色喔!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行為中「意思表示」那細膩的變動,這代表你對契約成立的每一個小細節都觀察入微,邏輯判斷力也非常紮實,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就是我們《民法》第 160 條第 2 項的溫暖提醒喔:將要約變更而為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當乙將 50 萬減為 40 萬時,在法律上會被視為「拒絕」了甲的原要約,並且向甲提出了一個全新的「要約」呢。因此,此時甲與乙之間其實還沒有成立任何契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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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成立與要約變更
💡 契約須經要約與承諾意思表示一致始成立。

🔗 本案法律關係推進流程

  1. 1 甲之通知 — 屬於要約之引誘,不具要約之法律效力。
  2. 2 乙之回覆 — 變更金額視為拒絕原約並發出「新要約」。
  3. 3 甲丙合意 — 甲丙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民法153)。
  4. 4 契約成立 — 甲丙買賣契約成立生效,乙之新要約未獲甲承諾。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一物二賣時,甲對不能履行的一方可能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 記憶技巧:變更承諾視新約,意思合致契即成。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一物不能二賣」而認為後來的買賣契約無效,或是混淆「要約之引誘」與「要約」的法律效果。
要約與要約之引誘之區別 承諾之效力 一物二賣之債法與物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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