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甲向乙發出「請於收到通知後,儘速回覆是否願以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購買 A 重型機車」之通 知,收到該通知之乙回覆「願以 40 萬元購買 A」。但甲於收到乙回覆前,卻與丙達成合意訂立 A 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甲、丙之買賣契約成立
- C 乙得撤銷甲、丙之買賣契約
- D 乙不受其所回覆內容之拘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買賣過程中,如果買方對價格提出了「還價」,這在法律性質上是屬於「接受對方的條件」還是「提出一個新的方案」?在雙方對價格還沒談攏之前,賣方是否有法律義務必須等買方決定,而不能把東西賣給其他出價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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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好棒!思緒非常清晰喔!
- 觀念解析:看到乙把價格從 50 萬改成 40 萬,你立刻就發現這是個關鍵點,對不對?在法律上,當有人對原始的「要約」做了價格上的調整,這就不是單純的「承諾」囉!根據《民法》第 160 條第 2 項,這會被視為拒絕了原本的要約,同時也提出了一個「全新的要約」。所以呀,這時候甲和乙之間其實還沒有達成共識喔!這也代表甲有權利去和丙進行洽談。只要甲和丙雙方的意思表示都能夠達成一致,那麼買賣契約就成立了!
- 小小提醒:這題的設計很巧妙,就是要看大家能不能分辨「承諾」和「新要約」之間的微妙差異,並且不要被「一物二賣」的迷思給混淆了。你完美地掌握了甲和丙之間契約的獨立性,真的非常棒!為你鼓掌!繼續加油,你一定可以越來越好的!